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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學習班上的講話

在全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學習班上的講話

湖南省中醫管理局局長 袁長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同志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中醫藥條例》)已于2003年4月7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署的第374號國務院令正式頒布,將從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醫藥界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是我國中醫藥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整個醫藥衛生事業的一件大事。《中醫藥條例》從起草到公布,長達20年。今天終于頒布,是近百年來中醫藥界前輩和大批仁人志士奔走呼號、艱苦奮斗的結果,是全社會經濟和文化、中學和西學、傳統與現代兩個方面發展與平衡的結果。條例的頒布,具有非常深遠的歷史意義、社會意義和世界影響;條例的施行,必將對整個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起到巨大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一、《中醫藥條例》的頒布施行,是促進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的法制保障

中醫藥是我國醫學科學的特色,也是我國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完整的理論體系、豐富的臨床經驗、浩瀚的文獻及獨具特色的診療方法,幾千年來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朽的貢獻。明末清初以后,西學東漸。戊戌政變和洋務運動,推動了西方科學的傳入。它與中國的傳統文化既有矛盾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匯通的一面,這本來是一種正常的文化交流現象。中西醫學的沖突和互相借鑒、相互促進同樣如此,中醫藥界也一直在探索一條發皇古義,融會新知,與時俱進的發展道路。但是到了1929年1月,國民政府衛生部召開第一次中央衛生委員會議,通過了余云岫等提出的“廢止中醫案”,使中西醫的學術之爭轉變為政府對中醫的取締政策,從而爆發了著名的中醫藥界“3.17”請愿運動和各界人士的強烈抗議。之后,中醫藥長期處于被歧視、被摧殘的境地,以至全國中醫藥界和社會各界的有識之士為之抗爭不息、吶喊不止。新中國成立以后,這股歧視和排斥中醫藥的暗流雖然還依然存在,但黨和政府卻能夠正確的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評價中醫藥的歷史功績,從社會的需求出發認識中醫藥的現實作用,一直堅持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的政策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我們黨和國家的歷代領導集體都為促進中醫藥學術和中醫事業的發展,作出過許多重要指示和重大決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要“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成立以來,本屆政府所頒布的第一個法規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它標志著我國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法制的保障,有利于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中醫藥事業,有利于實現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制手段管理的轉變,促進中醫藥行業走上依法治業的法制化軌道。因此,《中醫藥條例》的頒布施行,具有非常深遠的歷史意義和廣泛的社會意義。

二、發展中醫藥是中醫、西醫優勢互補的需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需要

《中醫藥條例》第1條就開宗明義,明確了國家制定本條例的目的:“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為什么在我們國家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西醫醫療保健體系的情況下,還要大力扶持和發展我國傳統中醫藥?中醫藥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群眾基礎。中醫藥學在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背景下,在人們長期的臨床醫療和社會實踐中積累、形成、修正、創新、發展至今,已有數千年的歷史。積累古典醫籍達一萬二千多種,有史可考的醫學家數以萬計。在這樣一個歷史久遠、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北宋年代已超過一億)的國家里,中醫藥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在醫學產生之前,人類已經存在。人類之所以能夠形成,形成后能夠生存,生存后能夠發展,發展中經歷大災大難而不滅,首先因為它符合自然規律。因此,醫學的產生和發展,就不是單純的僅僅為了與疾病的抗爭,還要幫助人們以更加健全的身心去順應自然規律,保護和改善人體內外的生態環境,以確保人類能夠健康的生存和繁衍。而建立在“天人合一”,整體觀念基礎上的中醫藥學就正好符合這一基本目的和要求。

中醫學與西醫學是兩種不同的認識人體、保護人體的科學體系,兩者有不同的理論和觀點。西醫以還原論為指導,重視對人體形態結構的研究。西醫對待人體的病證主張以辨病為本,對于每一種疾病都有一套通用的固定的診治模式;在醫患關系中重視醫生的診治手段,注重使用化學合成藥達到直接對抗和直接補充的治療效果,并且其治療手段也有逐漸向以工為本的對人體組織器官進行手術介入、修合、摘除、置換的發展趨勢。無可置疑,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西醫都將是我國及世界的一種主流醫學。但是,這種以工為本、以直接對抗和直接補充為主要治療手段的疾病醫學發展到今天,其給人類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不能忽視的。曾經有一個美國科學家出版了《寂靜的春天》一書,主要揭示以農藥為代表的直接對抗和以化肥為代表的直接補充,帶來了對人類及其生存環境的化學污染和生態破壞。我們以此反思醫學領域,發現近百年來大量使用化學合成藥的化學療法,帶來與藥物有關的化學污染,使人體不斷受到化學物質的沖擊,對人體及其生態環境帶來的不良后果,甚至造成與治療目標相反的效果。如加速了病原體的不斷變異和新的疾病的發生,使人類面臨新的威脅,甚至束手無策,造成社會財物資源的大量耗費;藥害已成為當今威脅人類健康的五大殺手之一等等。這些都提醒人們進行深刻的反思,并積極探索和尋求新的更適合人類長久健康生存繁衍的保健理念、醫學模式和診療方法。

而中醫注重于從整體觀念出發對人體功能狀態進行分析,注重時空環境和精神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注重從調節的層面上來理解和處理生命、健康、疾病等問題。對待人體健康則強調防重于治,即順應天時、動靜有度、起居有常、飲食有節等和“治未病”的養生保健觀念;對待人體病證則以辨證論治為主,重視個體化治療,重視對人的自身抗病能力和自我痊愈能力的調動、保護和恢復。因此,在天人之際中以人為本,在醫患關系中以病人為本,在邪正相爭中以正氣為本,在形神統一中強調“粗工守形,上工守神”,而中醫的治療手段也主要是采用天然藥物和多種對人體無創傷的非藥物療法。它不僅具有收費低廉、療效好的特點而深受廣大人民群眾喜愛,而且毒副作用少,不破壞人體內外生態平衡,因此,可以說中醫是一種生態醫學。同時,隨著現代醫學模式由單純生物模式向生物、社會、心理醫學模式轉變,隨著人們生活方式和生態環境的改變,人類疾病譜的變化及病原體的不斷變異、新的疾病不斷出現,中醫在數千年醫療實踐中形成的理法方藥,仍具有許多現代西醫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和優勢。今年春夏期間我國SARS流行,中醫藥積極參與防治,并在控制病情、改善癥狀、縮短療程、減停激素等方面發揮了顯著的作用,引起了世界的關注,即是很好的證明。無數實踐證明,中醫藥不僅對于一些西醫治療效果不好的疑難疾病和新發現的疾病有一定的療效,而且對于某些經西醫手術或化療后的患者恢復功能、改善愈后、控制復發等也能發揮很好的作用。當今世界,隨著人類從征服自然轉向與自然和諧相處,提倡回歸自然、崇尚天然藥物和非藥物療法的潮流逐漸興起,中醫藥在世界許多國家(包括歐美等發達國家)也逐漸得到人們的認同和青睞,這也是中醫藥發展的前景所在。因此,《中醫藥條例》的頒布施行,也是順應世界潮流,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世界影響。

但是,客觀地講,由于歷史原因,中醫藥也存在著許多不合時宜、不如西醫和需要改進、創新的地方。因此,堅持中西醫并重方針,實行中西醫結合、優勢互補是一條更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更有利于保護人民健康的路子。因此,《中醫藥條例》更把這一思想原則明確為國家的行政法規,第3條:“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

總之,我認為,我們國家堅持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的一貫立場和中西醫并重方針,不僅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中華民族的歷史及其優秀傳統文化的尊重、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保護,更體現了其高瞻遠矚,從歷史和現實經驗教訓中,從社會多層次、多取向的需求中,從人類優秀文化和科學技術多元發展的趨勢中看到了中醫藥發展的廣闊前景,是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實在在的體現。

三、《中醫藥條例》的頒布,反映了新時期、新形勢對中醫藥工作的新要求

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中醫藥條例》對中醫藥的機構建設、學術發展、行政管理等都制定了新的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國家已把提高人民健康素質納入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重要內容。中醫藥作為重要的衛生資源和有效的醫療保健手段,要為保障人民健康,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因此,各級政府有責任規劃好中醫醫療機構的布局設置,完善中醫服務體系。《中醫藥條例》第5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體系”。對于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興辦的中醫醫院,除個別縣有重疊的中醫醫療機構外,其余都要按照國家和我省條例及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規定要求,繼續作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辦好。周伯華代省長在今年8月11日全省防治非典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又再一次強調,對于省、市、縣人民醫院、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核定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結構,加強建設和管理。”

二是處理好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的問題。一方面,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是繼承和發展中醫藥的關鍵之一。針對目前一些中醫藥教育、科研、醫療機構中比較普遍存在的“中醫西化”現象,《中醫藥條例》對中醫藥教育機構的設置、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中醫藥從業人員從事中醫藥服務等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問題作了規定,如第9條:“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同時,對中醫藥的師承教育進行了肯定和鼓勵,第16條:“國家鼓勵開展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培養高層次的中醫臨床人才和中藥技術人才”。另一方面,隨著時代、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方式及觀念的轉變,傳統中醫藥的某些弱點和不合時宜的地方也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推動中醫藥學在遵循自身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如何與時俱進,創新發展,促進現代化的問題就迫在眉睫。故《中醫藥條例》第4條要求:“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另外,關于中醫藥科研工作,《中醫藥條例》第22條:“中醫藥科學研究應當注重運用傳統方法和現代方法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研究和臨床研究,運用中醫藥理論和現代科學技術開展對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病的防治研究。”

三是規范和加強行業管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新形勢的客觀需要,各級政府有責任完善中醫藥管理體系,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規范和加強對中醫藥的行業管理。《中醫藥條例》第6條:“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中醫藥條例》對各類中醫機構開辦和中醫藥人員準入的管理也都作出了依法實行審批和監管的規定。第8條:“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第11條:“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第15條:“設立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建立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中醫藥條例》還針對當前社會上存在不法人員以中醫治療為幌子,通過虛假廣告欺騙患者和消費者,敗壞中醫名聲的現象,對中醫醫療廣告的發布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13條:“發布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發布的內容一致。”

四、重視城鄉基層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工作

一是規定城鄉基層衛生機構要開展中醫業務。《中醫藥條例》第10條:“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二是規定社區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要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中醫藥臨床實踐能力。《中醫藥條例》第12條:“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三是要求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培訓城鄉基層衛生人員的中醫藥知識和技能。《中醫藥條例》第20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的要求,對城鄉基層衛生服務人員進行中醫藥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

四是對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的管理作了相應的說明。《中醫藥條例》第38條第1款:“本條例所稱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民族醫藥具有獨立的理論體系和診療方法,國家支持、保護、扶持、發展民族醫藥事業,條例第38條第2款:“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五、規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中醫藥條例》進一步確立了中醫藥的地位與作用,明確了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

一是制定了保障中醫藥事業投入的措施。《中醫藥條例》第2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二是制定了扶持中醫醫療機構發展的措施。《中醫藥條例》第26條:“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第27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包括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

三是制定了中醫藥行業實行同行評議的規定。《中醫藥條例》第30條:“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或者鑒定活動,應當體現中醫藥特色,遵循中醫藥自身的發展規律。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鑒定,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藥評審、鑒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藥專家參加評審、鑒定。”

四是制定了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中藥材資源的措施。《中醫藥條例》第29條:“國家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扶持瀕危動植物中藥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鼓勵建立中藥材種植、培育基地,促進短缺中藥材的開發、生產。”

六、認真抓好《中醫藥條例》的貫徹落實

一是深入學習《中醫藥條例》。衛生行政部門特別是中醫管理機構、中醫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要帶頭,并組織全體職工學習《中醫藥條例》、深刻領會《中醫藥條例》的精神實質。把握條例的指導思想,掌握條例的原則規定和規范要求。通過學習,進一步明確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明確賦予社會、政府和廣大中醫藥人員發展中醫藥事業的責任;提高領導干部科學判斷形勢、總攬全局、指導實踐、科學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中醫藥人員依法執業的自覺性,促進全行業走上依法執業的法制化軌道。

二是大力宣傳《中醫藥條例》。從現在起至十月二十日,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醫療、科研、教育機構都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宣傳畫、宣傳窗等多種形式搞好宣傳工作。今天我們召開了全省貫徹落實《中醫藥條例》的工作會議,甘霖副省長作了重要講話,人大和政協的有關領導對我們提出了殷切期望,劉家望廳長作了一個很好的工作報告。從今天開始,全省縣以上中醫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都要分期分批地開展義診和醫療技術咨詢等活動,努力形成全省學習宣傳《中醫藥條例》的高潮,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中醫事業。

三是全面貫徹《中醫藥條例》。各地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照《中醫藥條例》,認真總結本地區、本單位的中醫工作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和差距,有針對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同時根據《中醫藥條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的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依靠《中醫藥條例》頒布實施的契機,進一步推進全省中醫藥事業的全面發展。

要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全省大部分市州設立了相應的中醫管理機構,部分縣(市)還設立了中醫股。少數沒有中醫管理機構的市、縣要按照條例的要求迅速建立健全。要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一方面要爭取政府支持加大對中醫事業的投入,另一方面要監督、管理好中醫事業經費,用這些經費真正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基本設施配套、人才培養、專科建設經費問題。要完善城鄉中醫藥服務網絡。在區域衛生規劃中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滿足廣大群眾對中醫藥的需求。我廳將在近期就中醫工作向省政府作專題匯報,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和溝通,爭取由政府制定出臺保障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年10月前,我們還將爭取省人大、省法制辦及其他有關部門就《中醫藥條例》的實施情況組織一次執法檢查,督促《中醫藥條例》的貫徹落實。